8.1 一个体积不小于45m³,天花板高度不低于2.4m的有排烟系统的房间。排烟系统置于顶棚之下,其排放能力不小于0.5m³/s。排烟罩装置具体要求是:排烟罩下口尺寸为1.3m×1.3m,下边缘到房间地板的距离为(1.7±0.1)m。样品支架和辐射板位于排烟罩以下,以便将燃烧烟尘直接排出。
8.2 装置应放置在无气流影响的环境中,装置与试验室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天花板、地板和墙壁上的材料涂有可燃涂料时,其与辐射热源的距离应在2m以上。
8.3 因为有烟气排出,所以应对室内的空气进行补给,补给空气时,应将环境温度控制在10℃~30℃的范围内。
8.4 运行排烟系统时,应测试空白样品附近的空气速度,此时,辐射板和供气系统关闭。距样品100mm的地方,垂直于下边缘的空气流速和样品中间任何方向的空气流度不应超过0.2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