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出厂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偏离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 型式检验的试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 3 件。
8.3.3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按表 1 规定进行,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按表 2 规定。
8.3.4 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a)出现 A 类不合格;
b)出现不少于 2 个 B 类不合格;
c)出现 1 个 B 类不合格时,同时出现不少于 2 个 C 类不合格;
d)出现不少于 3 个 C 类不合格。
表1 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表2 不合格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