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灭火防护服
9.2.1.1 灭火防护服应符合GA 10的要求。
9.2.1.2 灭火防护服的穿着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
9.2.1.3 消防员穿着灭火防护服时,其上衣与裤子之间应至少有 5cm 的重叠部分。重叠部分的最小尺寸应在穿戴者身上测得,在不佩戴自给式呼吸器的情况下以如下两种方式测量:
a) 直立,两手并拢,尽量高的举过头顶;
b) 直立,两手并拢,举过头顶 ,身体向前、侧(左侧或右侧)倾斜 90°。
9.2.1.4 消防员在着装时,应同时穿着其他防护装备以保护脚、手和头部等部位。
9.2.1.5 灭火防护服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进行。
9.2.2 消防隔热服
9.2.2.1 消防隔热服应符合GA 88的要求。
9.2.2.2 消防隔热服的穿着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
9.2.2.3 消防隔热服的尺寸大小应符合本标准9.2.1.3的要求。
9.2.2.4 着装时,应避免使隔热服与火焰或熔化的金属直接接触。
9.2.2.5 消防隔热服不应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和放射性事故中使用。
9.2.2.6 消防隔热服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进行。
9.2.3 避火服
9.2.3.1 避火服的穿着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
9.2.3.2 避火服的尺寸大小应符合本标准9.2.1.3的要求。
9.2.3.3 避火服应与空气呼吸器、通讯器材配套使用。
9.2.3.4 穿着避火服前应认真检查有无破损。
9.2.3.5 穿着避火服进入火场前必须扣紧所有封闭部位,包括上衣下摆处的收紧带。
9.2.3.6 穿着避火服在火区进行长时间作业时,应以水枪或水炮喷水保护。
9.2.3.7 避火服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进行。
9.2.4 化学防护服
9.2.4.1 消防员在有气态 、液态、烟雾状和固态化学品存在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穿着化学防护服。
9.2.4.2 消防员应根据所要防护的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选择穿戴合适的化学防护服。
9.2.4.3 对于全密封化学防护服应定期和在使用前后做气密性检查。
9.2.4.4 全密封化学防护服不应在灭火作业中使用。
9.2.4.5 保护能力降低或失效的化学防护服应予退役或报废。
9.2.4.6 化学防护服的维护保养应按照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