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 对于不符合防护性能要求或达到退役、报废年限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及时予以退役和报废。
9.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防护装备应予退役:
a) 自出厂日起计算已达到设计寿命的;
b) 主要防护指标已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
c) 同厂家、同种类产品因设计和质量原因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过人员伤亡事故的;
d) 使用过的一次性装备;
e)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
9.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防护装备应予报废:
a) 破损严重,不具备修复价值的;
b) 丧失保护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c) 属于已经淘汰的装备;
d) 因其他原因需要做报废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