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消防组织的主管领导应统一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管理工作。
4.2.2 消防组织应指定下属职能部门或人员具体承担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a) 制定和贯彻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化操作规程,检查和监督其实施效果,并将结果上报消防组织主管领导;
b) 制定和实施促使消防组织达到本标准各项要求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年度工作计划,并且每年对消防组织达到本标准要求的程度进行检查和评估;
c) 制定和贯彻执行风险管理计划,评估其有效性,并定期加以修订完善;
d) 制定和贯彻执行标准化的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
e) 制定和贯彻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f) 向消防员提供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配合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教育并进行考核;
9) 向消防组织主管领导提交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建议和意见;
h) 负责与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联络、沟通和协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