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907和GB 50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多产权建筑 multi-ownership building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方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工业建筑。
3.2
产权方 owner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单位。
3.3
统一管理单位 unified management unit
由产权方、使用方确立或委托的,对多产权建筑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其形式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其中的一个产权方或使用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由产权方、使用方协商成立的消防管理组织。
3.4
共用消防设施 shared fire facility
多产权建筑内共同使用的消防设施。
3.5
消防共用部位 fire shared part
消防车通道、共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或避难间、消防救援场地等及共用消防设施配套使用的部位。
3.6
消防维修资金 fire maintenance fund
用于多产权建筑内消防共用部位及共用消防设施的保养、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