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汇总 > 正文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GB26755-2011

    • 发布日期:2018-03-22
    • 浏览次数:953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第5章和8.1的规定执行。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一台。 7.2.4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每台照明装置均应经出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的项目按5.1、5.2、5.3、5.7、5.8.1.1、5.8.1.2和5.8.2的规定执行。 7.3.3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