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依据建筑物的髙度、大小、使用性能和内部空间分隔等特性来对建筑进行常规控制管理,要求建筑物的基本分隔构件和支撑构件具有规定的耐火极限,该耐火极限的确定依据是代表建筑分隔构件和支撑构件的试件进行标准耐火试验的结果。
GB/T 9978 的本部分提出建筑构件进行耐火试验时测量耐火性能的表征方法,即有关建筑构件的耐火稳定性、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表征方法。这些性能采用时间单位来表示,在这样的时间段内,试件的相关性能应符合规定的指标要求。
实际上,建筑法规中可采用多种不同的方法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作出规定。其一,可以规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达到某一值,其内涵是指在该耐火极限指明的时间段内,建筑构件应达到其应有的所有耐火性能要求;其二,可以针对不同建筑构件在建筑中的功能要求,对其耐火稳定性、耐火完整性或耐火隔热性指标分别规定指标要求。当采用第二种方法时,应在相关建筑法规中明确其适宜且重要的限定使用条件。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要求通常表示为耐火性能等级(耐火极限)或耐火时间。耐火性能等级的划分通常以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为间隔来表示,范围从0.5h至4h;同时,可针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的不同(燃烧体、难燃烧体、不燃烧体),来区分耐火性能等级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