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Allocation standard for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of firefighters
GA 621—2013
代替 GA 621—2006
2013-01-10发布 2013-01-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621—2006《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与GA 621—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分类由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二类改为躯体防护装备、呼吸保 护装备和随身携带装备三类(见5.1~5.4,2006版的5.1,5.2);
——增加了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头套、消防手套和灭火防护靴的配备和备份数量(见表1, 2006版的表1、表2);
——增加了应急救援用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配备数量,包括消防护目镜、抢险救援防护服、抢 险救援防护靴、抢险救援手套、抢险救援头盔等(见表1);
——增加了普通消防站中消防员隔热防护服、手提式强光照明灯、防高温手套、一级消防员化学防 护服和防化手套的配备数量(见表1);
——增配了消防员降温背心、消防员呼救器后场接收装置、消防用荧光棒、头骨振动式通信装置、防爆手持电台和消防员单兵定位装置等防护装备(见表1、表3)。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捍东、薛林、王治安、曹永强、何宁、王丽晶、张智、殷海波、周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62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