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
Allocation standard for equipment of
special fire service departments (stations)
GA 622—2013
代替GA 622—2006
2013-01-10 发布 2013-01-1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622_2006《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与GA 622—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版的第1章);
——修订了车辆装备配备品种、数量和主要消防车辆技术性能要求(见5.2.1,2006版的5.6.1);
——修订了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数量和主要用途要求(见5.2.1~5.2.10、5.3,2006版的
5.6.2 ~5.6.10、5.9);
——调整了灭火器材及其他类器材的配备要求(见5.2.11,2006版的5. 6.11);
——删除了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的装备配备要求(见2006版的5.7、5.8)。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捍东、薛林、王治安、王丽晶、何宁、施巍、张智、赵轶惠。
本标准于2006年4月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