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制取充分产烟率无火焰烟气,加热温度一般取600°C 。若产烟过程中发生火焰燃烧,则加热温度应往下取(如 500°C、450°C、400°C);若试样质量较大,热分解或燃烧不充分(残余物还可产烟),加热温度应往上取(如 650°C、700℃或750°C)。
8.2 制取某种材料相同产烟浓度的不同产烟率烟气,应取不同的加热温度。选择具体加热温度应根据试验要求或参照附录A进行。
8.3 制取某种材料的相同产烟率而不同产烟浓度的烟气,一般应取相同加热温度、相同尺寸试件和相同载气流量,改变稀释气流量获得。
8.4 为了避免出现不连续火焰燃烧,或者有时为了获得持续的火焰燃烧烟气,可以改变加热温度,或按6.4.2 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