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成立标准编制组,确定负责人。标准编制组成 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组长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该标准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并经标准化培训合格;
b)编制组成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工作经验,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且经过标准化培训合格的人数不少于编制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c)具备英文熟练阅读和翻译能力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d)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总数不宜超过10人,行业标准编制组成员总数不宜超过8人。
6.2.2 项目承担单位可吸收从事消防技术或产品研究、设计、生产、使用、施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作为标准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推荐本单位技术专家参加标准编制组,申请文件格式参见附录B。
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参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a)企业主营产品应为参编标准涉及的产品;
b)企业规模、技术力量在相关行业中排名靠前;
c)企业经营活动(包括产品认证、质量监督、顾客投诉等)在近5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d)能在人员、技术、试验等方面给与支持。
6.2.3 以个人名义参加标准编制组的专家也应填报相关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参见附录B。
6.2.4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标准编制组按附录C的格式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领导审核 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归口SC秘书处。
6.2.5 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书时,应附下列文件:
a)编制组成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标准化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b)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匹配的承诺书;
c)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的标准参编单位申请文件或者专家个人登记表。
6.2.6 归口SC秘书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项目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由SC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 印章后报送TC 113秘书处。
6.2.7 TC 113秘书处应对SC上报的项目合同书及附件进行审核,由秘书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正式签 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TC 113秘书处、归口 SC秘书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