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标准起草应符合系统性、科学性、先进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充分考虑现阶段技术发展水平,并关注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7.2.2 标准编制组应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充分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标准起草应符合4.3的规定,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封面左上角应注明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参见附录D);
b) 标准名称的汉译英应符合GA/T 1048.2的规定,标准中术语英文对照词的汉译英应符合GA/T 1048.1的规定;
c) 当起草的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时,则应以对应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宜与其结构、内容和英文名称等保持一致,具体采标规则应符合GB/T 20000.2的规定;
d)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起草方法应符合GB/T 20000.3的规定;
e) 涉及专利标准的特殊制修订程序应符合GB/T 20003.1的规定。
7.2.3 标准编制组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a) 工作简况:
——任务来源:说明项目计划来源的基本情况,特别应注明项目计划编号;
——主编、参编单位情况:简要介绍标准主编单位、各参编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各单位对标准
项目实施的主要贡献;
——起草工作过程:依据标准制修订所处的工作阶段(见表2),对标准编制组成立、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与论证等重点工作阶段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进行说明;
——主要起草人的工作:说明标准主要起草人在标准起草工作中的分工以及所做出的贡献。
b) 编制原则:给出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以及强制性内容的编写依据、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名称及其采标程度、如何实现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的统一和协调、与其配套使用的有关标准信息、标准结构和内容编写的主要依据等。
c) 标准内容的起草: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和依据:详细说明标准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等规范性要素的确定方法、依据等;
——主要试验验证结果及分析:详细列出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进行的主要试验、验证结果,并对其进行分析,说明如何用于有关数据指标的确定(多用于产品标准);
——标准水平分析:说明标准达到的技术水平,相对于当前国内消防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处于超前、适度超前或基本相当的层次;对于修订标准,应列出修订前后技术指标的对比;
——采标程度: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的,应说明采标程度和理由,给出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技术差异和国内外样机测试数据对比;
——标准中汉译英情况的说明:对标准的英文名称、术语的英文对照词以及标准文本中需标注的英文等内容的汉译英情况和主要参考文献做出专门说明。
d) 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e)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f) 标准性质的建议(强制性标准应说明强制的条款和理由);
g)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
h) 废止、替代有关标准的建议;
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