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消防标准发布实施一段时期后,应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由TC 113秘书处组织归口 SC秘书处实施标准复审工作(包括已发布的标准修改单)。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应超过60个月。
12.2 消防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b) 是否满足消防现实工作需求;
c)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规范市场秩序有促进作用;
d) 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e) 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f)是否同我国其他强制性标准相矛盾;
g)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
h) 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要求。
12.3 消防标准的复审结果,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 标准内容能适应消防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无抵触的,应确认继续有效;
b) 标准修改后才方能适应消防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应按下述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一一需对部分内容修改的,应申报标准修订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程序进行全面修订;
——仅需对个别内容修改的,应申报制定标准修改单,按第14章的规定执行。
c) 标准的内容明显不适应消防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12.4 复审结束后,归口SC应填报消防标准复审意见表和复审结果汇总表(参见附录K),经TC 113秘 书处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发布复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