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1 制定标准修改单一般应由消防标准的原负责起草单位向归口SC秘书处提出申请,归口SC秘书处同意后,报送TC 113秘书处批准实施。
14.2.2 消防标准修订单的负责起草单位和归口SC秘书处应确定标准修改单编制组,按第7章、第8 章、第9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
14.2.3 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时间可缩短为1个月,送审稿的审查方式可采用函审。
14.2.4 标准修改单的批准和出版按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执行。
14.2.5 消防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应将其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