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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GA839-2009

    • 发布日期: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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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 为了证实火灾在某些外部条件、一定时间内能否发生或证实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4.9.2 现场实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
    4.9.3 现场实验应验证如下内容:
        a) 某种引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
        b)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燃烧所留下的某种痕迹;
        c)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的燃烧特征;
        d) 某一位置能否看到或听到某种情形或声音;
        e) 当事人在某一条件下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f) 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g) 其他与火灾有关的事实。
    4.9.4 实验应尽量选择在与火灾发生时的环境、光线、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条件相似的场所。现场实验应尽量使用与被验证的引火源、起火物相同的物品。
    4.9.5 实验现场应封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
    4.9.6 现场实验应由二名以上现场勘验人员进行。现场实验应照相,需要时可以录像,并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实验人员应在《现场实验报告》上签名。
    4.9.7 《现场实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b) 实验的环境、气象条件;
        c) 实验的目的;
        d) 实验的过程;
        e) 实验使用的物品、仪器、设备;
         f) 实验得出的数据及结论;
        g) 实验结束时间,参加实验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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