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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GA839-2009

    • 发布日期: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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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火灾现场勘验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当事人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4.2.2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现场勘验:     a)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b)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火灾;     c)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4.2.3 发现放火案件线索,涉嫌放火罪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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