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出厂检验
包括阻燃性、防水性、扯断强力、耐寒性项目检验。
5.2 型式检验
包括本标准第3.2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的定期检验;
d.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3章技术条件,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加倍取样,复验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