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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GA1282-2015

    • 发布日期:2018-04-02
    • 浏览次数:616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灭火救援装备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equipment

    公安消防部队用于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任务的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灭火剂及其他专用装备。
    3.2
    装备储备 equipment reserve

    为保障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和作战需要,对装备预先进行的有计划储存。
    3.3
    装备储备管理人员 equipment reserve manager

    从事装备储备管理工作、具有所需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
    3.4
    新品 new equipment

    经检验合格出厂的新产品,未经携行使用,储存年限符合规定,且配套齐全,能用于作战、训练、执勤或其他任务的新装备。
    3.5
    堪用品 used equipment with good quality

    使用过且使用年限符合规定,全部战术技术性能或基本战术技术性能符合规定的要求,质量状况良 好,能用于作战、训练、执勤或其他任务的装备。
    3.6
    待修品 to-be-repaired equipment

    存在技术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但具有维修价值,尚未达到退役报废标准的装备。
    3.7
    报废品 non-repairable equipment

    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无法使用,不具备维修价值的装备。
    3.8
    在储装备 reserved equipment

    储存备用的装备,通常包括新品和堪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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