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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GA1282-2015

    • 发布日期: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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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新品
    6.1.1 验收

    新品入库,应由采购方、生产厂家(销售商)和管理员三方共同对装备进行验收。装备验收合格后, 方可入库。
    6.1.2 数量和外包装检查
    6.1.2.1 检查包装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运输和储存要求。
    6.1.2.2 检查包装标识是否清晰且标识的装备种类、数量是否与到货单相符。
    6.1.2.3 大批量装备数量核查时,宜不低于20%的比例拆包装抽查,抽查时发现实际数量小于标识数 量的,可按最小抽查数计算接收该批装备。
    6.1.3 开箱(拆包)检验
    6.1.3.1 按每批、每种装备的到货数量确定抽检比例。除另有规定外,装备抽检5%〜10%,一般不少于两件(套)。若发现装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加倍抽检,若仍存在质量问题,则该批装备为不合格。
    6.1.3.2 检验装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品序号、生产厂家和出厂(生产)日期是否与产品清单相符。
    6.1.3.3 检验质量保证书、检验合格证、技术资料、装箱清单等是否齐全。
    6.1.3.4 检验成套装备的主件、附件、备件和配套部件等是否齐套。
    6.1.3.5 检验装备外观是否有明显质量问题,如结构是否完整,安装是否牢固,有无损伤、脱漆、松动、变形,金属件镀层是否良好,有无氧化、锈烛,塑料、橡胶件有无老化、变质等。
    6.1.4 性能检验
    6.1.4.1 应对装备进行试启动或运行,一般应全检;对于数量较多的装备,可釆取抽检,抽检比例不应低 于20%;若发现装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加倍抽检;若仍存在质量问题,则该批装备为不合格。
    6.1.4.2 应根据产品标准、订货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以及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相关性能 检验。
    6.1.4.3 如果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6.1.5 检验结论
    6.1.5.1 装备经检验后,应出具检验结论,填写检验报告并存档。
    6.1.5.2 检验合格的装备应及时办理接收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应拒收,设专门的区域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6.2 堪用品
    6.2.1 堪用品入库,应由使用方和管理员共同对装备进行验收。装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2.2 对装备性能进行检测,性能完好的装备方可入库。对于受损或出现故障的装备应及时登记,采 取维修措施,必要时上报处理、送外检修。待修品、报废品一般不应入库存放。
    6.2.3 入库前应根据情况对装备逐件进行保养,一般包括:
    a)   对装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处理,除去其表面和内部的灰尘、油渍和污垢;
    b)   装备的传动或摩擦部位须选用润滑油进行润滑,确保各部件运转良好;
    c)   对发生锈烛的金属部件可利用专用除锈剂、砂纸或其他打磨工具去除装备表面锈烛,除锈之后 擦净除锈部位,待其表面干燥之后喷漆或涂覆油脂;
    d)   在法兰连接处、垫圈、衬板及金属重叠处等容易发生缝隙腐烛的部位,应涂抹润滑油、凡士林等予以防护;
    e)   对螺栓等易松动部件进行紧固;
    f)   橡胶材质装备应保证表面平整,可在外表面涂抹滑石粉,避免橡胶材料之间直接接触而粘连或 老化;冲锋舟应留适量余气;
    g)   带压装备应保持其正常工作压力;
    h)   对于已用液压系统,入库前应检查液压油是否变质、混入水分、出现沉积物或较多杂质,如出现上述情形,应立即更换;液压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型号应与原液压油型号一致;
    i)   配有电池的装备应拆卸电池。
    6.2.4 装备保养后应及时办理接收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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