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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GA545.2-2005

    • 发布日期: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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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1 目的     检验收发装置承受振动影响的能力。 4.13.2 方法 4.13.2.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钢性安装,使同方向的重力作用像其使用时一样(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3.2.2 依次在3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50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最大振幅±0.5mm,以29.4m/s²的加速度幅值,1倍频程/min的扫频速率,各进行1次扫频循环。 4.13.2.3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4.3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4.13.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性能应满足3.2.2要求。 4.13.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及夹具)应符合GB 1683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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