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安全要求
5.2.1.1 气瓶
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上应有“压缩空气;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爆破压力;公称容积;重量;生产日期;检验周期;使用年限;产品标准号;警示内容”等字样标记。
5.2.1.2 减压阀
减压阀应有生产厂提供阀后压力精度等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
5.2.1.3 密封性能
5.2.1.3.1 使用气瓶作为动力的灭火装置应按6.2.1.1.1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不应有气泡和渗漏等现象。
5.2.1.3.2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应按6.2.1.1.2进行密封性能试验,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中出水阀等受压阀件应按最大工作压力与进口最大允许正压的压力之和的1.1倍进行密封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得产生渗漏、变形等缺陷。
5.2.1.4 水压性能
5.2.1.4.1 干粉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和喷雾灭火装置应按6.2.1.2.1进行水压性能试验,试验中不应有泄漏、破裂和可见的变形。
5.2.1.4.2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应按6.2.1.2.2进行水压性能试验。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中水泵泵体、接壳、出水管路应按最大工作压力与进口最大允许正压的压力之和的2倍或2.0MPa,两者取大值。试验中零部件不得有裂纹、渗漏、冒汗和变形。
5.2.1.5 超压保护装置。
5.2.1.5.1 使用气瓶作为动力的灭火装置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其尺寸和安装位置应适当,该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应大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也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超压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试验方法应按6.2.1.3.1进行。
5.2.1.5.2 使用高压泵作为动力的灭火装置应配备溢流阀,当喷雾枪关闭时并且高压泵出口压力超过公布的最大值,溢流阀应能启动。试验方法应按6.2.1.3.2进行。
5.2.1.6 罐体
5.2.1.6.1 工作压力(ps)小于等于2.5MPa的低压罐体。
5.2.1.6.1.1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钢质焊接罐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GB5100的规定。钢质焊接罐体应按6.2.1.4进行压力交变试验,试验后该罐体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5100中爆破试验的要求。
5.2.1.6.1.2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不锈钢罐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罐体应按6.2.1.4进行压力交变试验,试验后该罐体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5100中爆破试验的要求。
5.2.1.6.1.3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铝罐体应采用无缝结构。罐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GB/T11640的要求,并且罐体的最小测量壁厚不应小于2.0mm。
5.2.1.6.2 工作压力(ps)大于等于2.5MPa的低压罐体。
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GB5099的规定,钢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应按6.2.1.4进行爆破试验,试验后应符合GB5099中爆破试验的要求;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T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复合材料制造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相应材料的规定。
5.2.1.6.3 所有装载灭火剂的罐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其材料经防腐蚀处理,使其满足相应的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要求。
5.2.2 灭火要求
5.2.2.1 干粉灭火装置和泡沫灭火装置应至少到达4A、144B灭火级别。试验方法应按6.2.2.1进行。
5.2.2.2 喷雾灭火装置应至少到达4A、34B灭火级别。试验方法应按6.2.2.2进行。
5.2.2.3 混合灭火装置的灭火级别应至少符合其中一种灭火装置所对应的灭火要求。
5.2.3 干粉灭火装置的其他要求
干粉灭火装置在(20±5)℃时,其基本参数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干粉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5.2.4 泡沫灭火装置的其他要求
泡沫灭火装置在(20±5)℃时,其基本参数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泡沫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5.2.5 喷雾灭火装置的其他要求
喷雾灭火装置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喷雾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5.2.6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的其他要求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的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手抬机动消防泵组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5.2.7 混合灭火装置的其他要求
混合灭火装置的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所对应灭火装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