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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GA/T1192-2014

    • 发布日期: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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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
    a) 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10人(含)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火灾; b) 过火面积达2000㎡ (含)以上的火灾;
    c) 正在扑救的且扑救时间已超过3h火势未控制的火灾;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重伤或牺牲的火灾;
    f) 消防总队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
    g) 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
    h) 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4.2 消防支队向消防总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除4.1规定的之外,还应包括:
    a) 消防支队值班首长或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的火灾;
    b) 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
    c) 消防支队向公安局报告的火灾;
    d) 地(市、州、盟)领导到场组成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火灾;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受伤的火灾;
    f)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
    4.3 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信息的范围,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4.1和4.2规定的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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