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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GA/T1192-2014

    • 发布日期: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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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
    a) 过火面积在2000㎡(含)以上,或超过3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 并每小时电话续报一次;火灾得到控制、已被扑灭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式样见附录A中图A.2);
    b) 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c) 死亡3人以下的亡人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在灭火救援结束6h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较多 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填报《重要火灾信息报告表》,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牺牲1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 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f)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安部领导作出指示、批示及发生在北京或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期间所在城市的重点区域的火灾,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g)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向公安厅(局)报告的火灾,应同时向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报告,需书 面报告的要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h) 公安部消防局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信息,消防总队、信息直报点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在30min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在1h内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6.2 消防支队向消防总队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
    a) 过火面积在1000㎡ (含)以上,或超过2h火势未得到控制的;消防支队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参战灭火力量较多,市(地、州、盟)领导到场处置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每30min电话续报一次;火灾得到控制、已被扑灭时,电话报告相关信息,并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b) 死亡3人(含)以上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 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c) 死亡3人以下的亡人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在灭火救援结束2h内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d)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次生 灾害、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e) 灭火战斗行动中造成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1人(含)以上受伤或牺牲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f) 请求调派其他消防支队增援的火灾,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立即向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报告,并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g)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要求核实上报的火灾信息,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立即电话报告相关情况,需书面报告的应立即上报《值班信息快报》。
    6.3 消防大(中)队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信息的时限由消防总队或支队参照6.1和6.2规定的范围,结 合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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