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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GA6-2004

    • 发布日期: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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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 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的改变时;     c) 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胶料或革料和成品中随机抽样,成品数量为5双。 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4.2.3和5.1~5.13。 7.2.4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7.2.5 经型式检验过的试样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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