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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GB7956.12-2015

    • 发布日期: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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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标志
    举高车的标志除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部分4.4.2.1.3的規定。
    7.2 包装
    7.2.1 举高车出厂采用裸装,随车文件用防潮材料包装。
    7.2.2 所有车门、工具箱均应关闭锁紧。
    7.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7.2.4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发动机不得有余水,燃料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
    7.3 运输
    7.3.1 采用行驶运输时,应遵守使用说明书新车行驶的相关規定。
    7.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相关規定。
    7.4 贮存
    举高车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切断电路,停放在防雨、防潮、防晒、无腐蚀气体侵害及通 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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