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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 GA545.1-2005

    • 发布日期: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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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总则     终端机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4.3.2 指示灯 4.3.2.1 应以黄色指示故障状态;绿色指示电源工作状态。 4.3.2.2 指示灯功能应有标注。 4.3.2.3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功能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在1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应在0.6m处清晰可见。 4.3.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4.3.3 显示器     在5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显示图文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6m处可读。 4.3.4 音响器件 4.3.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90dB。 4.3.4.2 在终端机额定工作电压75%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3.5 保险丝     用于电源线路的保险丝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设备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在靠近保险丝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3.6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上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3.7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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