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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 GA/T1250-2015

    • 发布日期: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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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 类别和品种代号
    5.2.1.1 消防产品类别和品种的代号分别由一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这些字母应选择类别、品种的代表性文字的汉语拼音字头字母。
    5.2.1.2 消防产品的类别和品种代号见表1。
    5.2.1.3 表1中未包含的消防新产品,其类别和品种代号可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5.2.2 产品代号
    5.2.2.1 产品代号应按照同一品种内不重复的原则,由产品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5.2.2.2 产品代号宜由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这些字母应选择产品的代表性文字的汉语拼音字 头字母。
    5.2.3 特征和主参数代号
    5.2.3.1 消防产品的特征和主参数代号用来划分产品规格,为可选代号,由产品标准做出具体规定。若类别、品种和产品代号已明确表明产品的特性,或产品较简单不需区分特征和主参数代号时可省略。
    5.2.3.2特征代号应由一至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字母应来自代表产品特征文字的汉语拼音字头字母。
    5.2.3.3 主参数代号应由阿拉伯数字和/或字母构成,可直观、清晰地表示出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或主要结构的参数。
    5.2.3.4 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参数,应在各参数代号之间用“/”分隔。
    5.2.4 自定义代号
    5.2.4.1 自定义代号用来表示消防产品设计、结构、工艺有所不同或具有较大改变,需要对产品加以区分时使用。
    5.2.4.2 自定义代号一般由产品制造商自行规定,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宜按照A、B、C、……顺序采用,首次发布的产品可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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