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产品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
a) 外观和主要部件检查;
b) 监控报警功能检验;
c) 动作功能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