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管中心站能支持的最大上行传输速率不小于8 Mbps;
b) 分中心站能支持的最大上行传输速率不小于4 Mbps;
c) 移动站能支持的最大上行传输速率不小于2 Mbps。
5.4.2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的业务传输速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路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64 kbps;
b) 每路话音传输速率不小于8 kbps;
c) 每路图像传输速率不小于512 kbps;
d) 每路综合业务数据至少包含4路话音、1路图像和1路数据。
5.4.3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可用度应达到99.90%;误码率小于10-7;雨衰模型应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组(ITU-R)的标准进行设计。
5.4.4 卫星地球站在系统可用度要求下,IRD接收网管中心站发射的DVB-S2载波时Eb/N0应不小于3.5 dB,调制解调器接收其他卫星地球站发射的业务载波时Eb/N0应不小于4.0 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