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结合技术调查报告提出的工作建议,部署调查研究或改进工作。
9.2 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工作职责范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转研究、落 实,或函送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9.3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研究地区 消防安全和火灾规律,形成工作意见和建议,为完善法规标准建设、改进消防工作、推进消防科研等提供依据。
9.4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总结分析报告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在火灾事故技术调查中发现重要情况,以及提出时效性较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可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