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成立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组,组长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担任或指定,并根据需要选派消防法 制、监督检查、建审验收、火灾调查、灭火救援、信息通信、消防产品、消防装备、消防科研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可邀请标准化技术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6.2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组有权调阅有关案卷、资料,查看火灾现场,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根据调查需 要可以采取实地勘验、现场询问、火灾物证提取、委托检验鉴定、调查分析、现场实验等手段方法。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由组长指挥,参加调查人员分工合作,
6.3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的启动时间不宜超过火灾事故认定依法作出后30个工作日。
6.4 涉嫌放火案件以及确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技术调查是否启动及启动时间应由公安部消防局 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