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试验条件应符合5.2.1.1和5.2.1.2的规定。
5.2.1.1 船舶载荷状态应按设计从空载(仅留10%的燃油和淡水及全部消防员)至满载中最大静倾角的一个状态。
5.2.1.2 环境条件应为风力不超过蒲氏3级,水流平缓(海浪不超过2级,潮流平稳),消防炮射程内无来往船只。
5.2.2 试验步骤应符合5.2.2.1至5.2.2.4的规定。
5.2.2.1 所有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全部处于工作位置(有升降装置的应升至规定的最高工作位置),炮口朝向垂直于消防船的艏艉方向的同一侧,炮的仰角为30°。
5.2.2.2 启动消防泵,所有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均以最大流量逆风射水。待喷射稳定后,用倾斜仪或铅锤法测量出消防船的倾斜角度。
5.2.2.3 将消防船旋转180°,重复5.2.2.1和5.2.2.2的试验。
5.2.2.4 记录并整理上述试验结果。
5.2.3 将试验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应符合4.6.2和4.6.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