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型式检验按表1规定的项目进行,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 新产品鉴定和投产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本数量为3件。
7.4.3型式检验的不合格分类见表1。
7.4.4 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a) 出现A类不合格;
b) 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B类不合格;
c) 出现1个B类不合格时,同时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C类不合格;
d) 出现大于或等于3个C类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