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仪器与器具
试验用主要仪器与器具如下:
a) 恒温水浴:温度可调范围:10 °C~30 °C,温度波动度及温度均匀度不大于1°C;
b) 天平:最小感量小于或等于0.1 g;
c) 计时器:分度值小于或等于0.2 s;
d) 刻度尺:量程大于或等于90cm,分度值小于或等于0.1cm;
e) 支架和夹子;
f ) 气体燃烧器:气体燃烧器的气体出口端由金属制成,内径2 mm±l mm,以纯度大于或等于 95%的丁烷为燃料(亦可采用煤气或天然气代替),火焰高度4 cm~5 cm;
g) 温度计:分度值小于或等于0.1°C ;
h) 湿度计:分度值小于或等于5%RH。
5.1.2 试验条件及前期准备
本试验适用于喷射距离大于或等于15cm的喷雾气雾剂。
试验应在通风但无明显气流的环境下进行,环境温度20°C ±5°C,相对湿度30%RH~80%RH。试验开始前,应完成以下试验条件的准备工作:
a) 准备待测样品6个,其中3个为满罐产品,3个容量为标示量的10%〜12%。将试样完全浸入20°C±1°C的恒温水浴中不少于30min。
b) 擦干气雾剂罐体外表面,将待测气雾剂喷射1s,以排除进入吸管中的非均匀物质。
c) 按照GB/T 21614的方法,测量该气雾剂的燃烧热。
d) 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吸人有害物质,避免火灾发生。
5.1.3 试验步骤
5.1.3.1 选择测试距离
按如下程序选择测试距离:
a) 测试距离序列为15cm、30cm、45cm、60cm、75cm和90cm。满罐试样初次测试时,宜设定测试距离为60cm;
b) 满罐试样非初次测试时,根据前次的测试距离值,选择本次的测试距离,测试距离的选择原则如下:
——如果前次测试发生点火,则本次测试距离比前次增加15cm;
——如果前次测试未发生点火,则本次测试距离比前次减少15cm;
——如果前次测试距离为90cm且发生点火,或前次测试距离为15cm且未发生点火,则不再选择新的测试距离对满罐试样进行测试;
c) 对于容量为标示量10%~12%的气雾剂点火距离测试,测试距离的选择原则如下:
——如果在满罐试样点火试验中,15cm处未发生点火,则以15cm为测试距离;
——如果在满罐试样点火距离测试中,最大发生点火的距离大于或等于15cm且小于或等于75cm,则以该距离再增加15cm作为测试距离;
——如果满罐试样点火距离测试中90cm处发生点火,则不再对容量为标示量10%〜12%的气雾剂进行测试。
5.1.3.2 满罐气雾剂点火试验
满罐气雾剂点火试验的试验程序如下:
a) 将燃烧器置于一个水平表面上,或者用夹子将燃烧器固定在支架上。
b) 选择测试距离,设定燃烧器与气雾剂喷嘴之间的间距。初次测试时按照5.1.3.1a)选择测试距离;非初次试测试时,按照5.1.3.1b)选择测试距离。
c) 调整气雾剂罐体和(或)燃烧器高度及方向,使得气雾剂能水平喷出,并使所喷出的气雾能通过 燃烧器火苗中上部分。
d) 点燃燃烧器,调整火焰高度。
e) 按照气雾剂使用说明(包括正立或倒置使用、是否摇晃等),按下气雾剂喷射按钮,如图2所示,
喷射时间不超过5s,如发生点火则停止喷射。
f ) 如果5.1.3.2e)步骤发生点火,则不再进行本步骤测试;否则,应对同一罐气雾剂在同一测试距离处调整位置,如将样品倒置,重新喷射观察是否发生点火;重复喷射次数不超过两次,如第 二次测试发生点火则不再进行第三次测试;记录每次测试的结果。
g) 如果5.1.3.2e)或5.1.3.2f)步骤发生点火,则不再进行本步骤测试。否则,选择剩余两罐满罐气雾剂在同一测试距离处重复第一罐测试过程。如果第二罐发生点火,不再对第三罐进行测试。记录每次的测试结果。
h) 重复5.1.3.2b)〜5.1.3.2g)步骤,按照5.1.3.1b)不断调整测试距离进行试验,以获取发生点火的最大测试距离。记录每次测试的结果。
i ) 如果在90cm发生点火,则试验终止,且不再进行5.1.3.3试验。
5.1.3.3 容量为标示量10%〜12%的气雾剂点火试验
容量为标示量10%〜12%的气雾剂点火试验的试验程序如下:
a) 取一罐容量为标示量10%〜12%的气雾剂,按照5.1.3.1c)选择测试距离。
b) 按照5.1.3.2a)~5.1.3.2e)进行测试,测试只进行一次,如果发生点火,则试验终止。记录测试结果。
c) 如果5.1.3. 3b)步骤未发生点火,选择剩余两罐容量为标示量10%〜12%的气雾剂在同一测试距离处测试。如果第二罐气雾剂发生点火,则不再对第三罐进行测试。每罐只测试一次,记录每次的测试结果。
5.1.3.4 试验数据处理
按下述程序对试验数据进行处理:
a) 每次测试的结果可记入表1中;
b) 喷雾气雾剂点火距离为发生点火的最大测试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