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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原因认定规则 GA1301-2016

    • 发布日期: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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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证据要求
    5.1.1 证据的内容应能够真实反映火灾的客观事实。
    5.1.2 证据应与火灾事实相关联。
    5.1.3 全部证据对待证火灾事实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 得到合理解释。
    5.1.4 所有证据应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依据。
    5.1.5 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
    5.2 证据种类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录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图;
    ——物证鉴定意见;
    ——专家意见;
    ——尸体检验文书;
    ——实物物证;
    ——调查实验笔录;
    ——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的证据材料
    5.3 证据审查
    审查证据时应审查如下内容:
    ——询问人、被询问人、证人、当事人及调查人员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制图等记录的内容是否与火灾事实有关联、相互印证;
    ——提取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内容是否齐全、死亡原因是否明确;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是否明确;
    ——专家意见/物证鉴定意见是否与火灾事实相符;
    ——出具物证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对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不一致的火灾物证鉴定意见,应比较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 鉴定人员经验等;
    ——助燃剂检测结论不能作为排除放火嫌疑的唯一证据;
    ——其他需要审查判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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