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型式检验
7.1.1 产品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固定梯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5.1.1~5.1.6、5.2.1、5.2.8、5.2.9。悬挂梯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 5.1.1~5.1.3、5.1.7~5.1.9、5.3.1、5.3.2。
7.3 抽样
7.3.1 产品出厂检验应为全数检验。
7.3.2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固定梯为1部,悬挂梯为2部,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4 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
7.4.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判为合格。如出现不合格时,该产品须经返工后方可重新提交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