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1 型式检验
6.1.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f)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1.2 型式检验样品应在不少于3000kg的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400 kg。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质量、外观、黏结强度。
6.3 组批与抽样
同一配方、同一原材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材料为一检验批次,最大批量不超过10t。对每检验批产品应从5个包装袋中随机抽取各1 kg作为出厂检验样品。
6.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缺陷分类见表1。产品合格判定原则:A=0且B≤1且B+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