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消防搜救犬队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3200m2,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800m2,犬舍应按照“一犬一舍”的标准建设,工作犬舍与隔离犬舍按照9:1的比例设置,总数量不少于20间。
5.2 消防搜救犬队的建设项目包括搜救犬用房、训练场地,以及搜救犬队人员用房、训练设施等。
5.3 消防搜救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犬病诊疗室、犬粮加工间、犬粮储藏间、犬浴室、训练器材库等。
5.4 消防搜救犬训练场应建项目包括服从科目训练区、箱体搜救训练区、血迹搜索训练区、废墟搜救训 练区、障碍训练区五个项目。其中,服从科目训练区、箱体搜救训练区、血迹搜索训练区可共用场地;选建项目包括水域救援训练区和室内训练馆。
5.5 搜救犬队人员用房及训练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照建标152—2011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