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将排烟管道的体积流速V298(t)设为(0.60士0. 05)m³/s[(根据附录A的A.5.1.1a计算得出)]。在整个试验期间,该体积流速应控制在0.50m³/s〜0.65m³/s的范围内。
注:在试验过程中,因热输出的变化,需对一些排烟系统(尤其是设有局部通风机的排烟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重调以满足规定的要求。
8.2.2 记录排烟管道中热电偶T1、T2和T3的温度以及环境温度且记录时间至少应达300s。 环境温度应在(20±10)°C内,管道中的温度与环境温度相差不应超过4°C。
8.2.3 点燃两个燃烧器的引燃火焰(如使用了引燃火焰)。试验过程中引燃火焰的燃气供应速度变化不应超过5mg/s。
8.2.4 记录试验前的情况。需记录的数据见8.3.2。
8.2.5 采用精密计时器开始计时并自动记录数据。开始的时间t为0s。需记录的数据见8.4。
8.2.6 在t为(120±5)s时:点燃辅助燃烧器并将丙烷气体的质量流量M气(t)调至(647±10)mg/s,此调整应在t为150s前进行。整个试验期间丙烷气质量流量应在此范围内。
注:在210s<t<270s这一时间段是测量热释放速率的基准时段。
8.2.7 在t为(300士5)s时:丙烷气体从辅助燃烧器切换到主燃烧器。观察并记录主燃烧器被引燃的时间。
8.2.8 观察试样的燃烧行为,观察时间为1260s并在记录单上记录数据。需记录的数据见8.3.3和8.3.4。
注:试样暴露于主燃烧器火焰下的时间规定为1260s。在1200s内对试样进行性能评估。
8.2.9 在 t≥1560s 时:
a) 停止向燃烧器供应燃气;
b) 停止数据的自动记录。
8.2.10 当试样的残余燃烧完全熄灭至少1min后,应在记录单上记录试验结束时的情况。应记录的数据见8.3.5。
注:应在无残余燃烧影响的情况下记录试验结束时的现象。若试样很难彻底熄灭,则需将小推车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