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 一般说明
A.1.1.1 试验程序见第8章。为方便使用者,在此重复有关信息。
a) 该程序中的主要事项:
b) 在试验开始后的1200s内评估试样的性能(300s≤t≤1500s)。在此时间段内,因试样暴露
于主燃烧器的火焰下,故此段时间称为受火时间。
c) 因采用了按时间平均的数值、可接受的误差和滞后时间,故有必要采用在暴露于燃烧器火焰条件下(t=1500s后)最大为60s的附加数据。
d) 210s≤t≤270s的时间段仅用以测量燃烧器的热输出和烟气输出,该时间段称为基准时段。 t=300s后,将燃烧器在基准时段的平均热输出和烟气输出从燃烧器和试样总的热输出和烟气输出中减去,这样只得出试样的输出。
e) 每3s便记录以下“原始”数据,记录时间为1560s:气体流量、压力差、光衰减、O2和C02浓度以及环境温度和烟气温度,均按8.4进行。
A.1.1.2 符号
在本附录中,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值可用一个简化的符号表示:
A.1.2 根据试验数据进行的计算
试验后,应对一系列参数进行计算以评估制品的性能。本附录中所有的计算(不包括A.2中的计算)均应根据A.2中随时间变化的数据进行。应进行以下计算:
——数据的同步;
——设备响应时间的计算;
——受火时间的计算;
——HRR(t)的计箅;
——按时间平均的HRR(t)的计算:HRR30s(t);
——THR(t)和THR600s的计算;
——FIGRA0.2MJ和FIGRA0.4MJ的计算;
——SPR(t)的计算;
——按时间平均的SPR(t)的计算:SPR60s(t);
——TSP(t)和TSP600s的计算;
——SMOGRA的计算。
只有符合A.2和A.3的要求时,试验结果才有效。A.2至A.6对计算进行了规定。
A.1.3 根据校准数据进行的计算
校准程序见附录C。若A.2至A.6中未将需要计算的值规定为标准试验数据分析的一部分,则在A.7中有相应规定。
A.1.4 标准数据组
因计算方法较复杂,故计算步骤和基准软件的操作中可采用标准数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