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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2459-2015

    • 发布日期: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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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出厂检验
    7.1.1 手动破拆工具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套,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不超过100套为一个批次。
    7.1.3 出厂检验按5.1、5.2、5.3.1要求进行。
    7.1.4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试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套,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不超过100套为一个批次。
    7.2.3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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