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出厂检验
7.1.1 手动破拆工具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3套,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不超过100套为一个批次。
7.1.3 出厂检验按5.1、5.2、5.3.1要求进行。
7.1.4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试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套,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不超过100套为一个批次。
7.2.3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