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按5.1〜5.3、5.5、5.6的规定,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停产超过1年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2具,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按表2规定的试验程序 进行型式检验。
7.2.4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