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 钢结构用板材类防火保护材料
钢结构用板材类防火保护材料附加耐火试验按以下条件进行。
B.1.1 耐火试验炉的控制
B.1.1.1 平均炉内温度曲线对炉子的反馈控制应按5.1的控制实现。
B.1.1.2 从对称分布于试验炉内的4支热电偶的读数的平均值而获得试件附近各部分的温度,其值应符合图1温度-时间曲线的要求。
B.1.1.3 热电偶的制作按5.2.1的要求进行。
B.1.2 试件
B.1.2.1 试件基材尺寸:610 mm×130 mm×130 mm的钢管柱,壁厚4.0 mm,钢管应包含钢帽并用待测材料进行保护性覆盖。试件为两个,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对照件,不进行环境暴露试验。图B.1说明的是在保护材料应用前的试件的详细情况。
B.1.2.2 试件温度由5支K型热电偶测定,热电偶时间常数≤2s,并按图B.1布置在钢管内。 B.1.2.3 试验前试件的养护条件应符合6. 5的要求。
B.1.2.4 养护后,试验前,试件有针对性地放在附录A规定的模拟暴露条件的环境中,根据保护材料的预定用途而设定的环境,其他暴露环境可以按附录A中的其他描述进行模拟。
B.1.3 试验方法
B.1.3.1 件应按6.5的规定进行养护,温度条件应符合5. 1的规定,保护材料的厚度宜具有使标准对照件在试验开始至少60min后其温度符合B.1.4规定的判定值的能力。该时间被认定为标准时间。应用前如果需要的保护材料的厚度有所不同,那么就应按要求决定其厚度。这个厚度一旦确定就将作为实际使用厚度。
B.1.3.2 将经过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的模拟暴露环境条件的试验后的试件与标准对照件一起按B.1.1耐火试验炉的控制要求进行耐火试验。
B.1.4 附加耐火性能判定
附加耐火试验进行至试件平均温度538°C或单点温度超过649°C时结束,要求经过环境暴露试验后的试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标准对照件的3/4。
B.2 钢结构用防火涂料、喷射类防火保护材料
应符合GB 14907—2002中6.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