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物证提取的方法
火灾物证的提取应遵循火灾现场勘验程序和GB/T 20162的规定进行。提取方法要考虑到物证本身的特性,包括:
——物理状态:固体、液体还是气体;
——物理特征:物证的大小、形状和重量;
——易碎性:物证是否容易被打碎、破坏;
——挥发性:物证是否容易挥发。
9.2.2 物证提取的记录
在提取物证之前应当作好记录,包括文字、测量数据、照片等,并且应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名。
9.2.3 助燃剂物证提取
9.2.3.1 物证存留形式
由于液体助燃剂自身的特性,在火灾现场中往往会以如下形式存留下来:
——被地面、室内家具和火灾现场残留物所吸收;
——液体助燃剂遇水通常会漂在水面上(注:乙醇除外);
——液体助燃剂易被多孔物质所吸附。
9.2.3.2 液体样品的提取
提取液体助燃剂的常用方法包括:
——用干净的注射器、点滴器、胶管、虹吸装置或者物证容器提取;
——用医用脱脂棉球或棉纱吸收水面上漂浮的液体助燃剂,并将其放人密封容器。
9.2.3.3 固体样品的提取
火灾现场中的液体助燃剂经常被铺地材料吸收从而得以存留下来。固体样品的提取方法主要包括:
——泥土、沙石等固体物证可以通过挖、砍、锯或敲等方法直接提取。
——木头、瓷砖、立柱底部的边缘、接缝、钉眼、缝隙等位置都是较好的取样部位。对于土壤和沙子等固体物质,液体助燃剂可以渗透到较深的位置,因此在提取这类物证时要挖到较深处。
——对于吸附性强的多孔材料如水泥地板等,除常用的敲碎提取法外,还可以用石灰,硅藻土或未加发酵粉的面粉等吸收材料吸附。操作方法是将吸收材料撒在水泥地面上,保持20 min〜30 min后,将这些吸收材料密封于干净的容器内。
9.2.3.4 烟尘样品的提取
通过分析烟尘成份来确定原来的可燃物或者助燃剂种类时,要提取烟尘作为检材,提取烟尘样品可 直接提取附着烟尘的物体,或用脱脂棉擦拭提取。这些烟尘样品包括:
——起火部位处的门、窗、柜上的玻璃碎片附着烟尘;
——起火点上方的墙壁、陶瓷和金属架或者其他固体上附着烟尘;
——尸体鼻腔、气管和肺腔表面上的烟尘。
9.2.3.5 助燃剂物证的污染
如果灭火过程中使用了燃油动力设备,或为这些设备添加过燃油,就有可能使该位置的物证造成污染。灭火消防队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将污染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当有可能存在污染的时候,应告知火灾调查人员。
火灾调查人员在每次提取物证时都应使用未被污染过的容器盛放物证,并且该容器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不应被打开。
为防止交叉污染,火灾调査人员应戴一次性手套或把手放在塑料袋内提取液体和固体助燃剂物证。 每次的液体和固体助燃剂物证提取过程中都应使用新的手套或袋子。
提取过程中防止污染的方法是使用物证容器本身做提取工具。例如,可用金属罐盖挖取物证样品,然后置于金属罐内,消除来自火灾调查人员的手、手套或工具带来的交叉污染。同样,在每一次液体或固体助燃剂物证提取后,火灾调查人员所用的所有提取工具和火灾现场清理仪器装备如扫耙、铲子等工具都应进行彻底清洗以防止交叉污染。
9.2.4 气体样品的提取
在某些火灾或爆炸事故调查过程中,尤其是与燃气有关的,应提取气体样品。
气体样品的提取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用抽气泵或注射器将气体样品抽进气囊;
——用吸附性较强的碳棒或聚合物的吸收材料吸附并密封;
——用真空采样罐装置提取(一般和分析仪器配合使用)。
9.2.5 电气物证的提取
在对电气物证进行取样时,火灾调查人员应检查所有的电源是否已经关闭。
电气开关、插座、热电偶、继电器、接线盒、配电盘以及其他的电子仪器和部件,应尽量保持物证的原始状态,将其整体作为物证进行提取,尽量不破坏其整体结构。如果需要拆卸外壳时,建议不破坏其内部部件的结构和位置。若火灾调查人员需拆卸设备时,可以向专业人员寻求帮助,防止破坏设备或者部件。具体提取方法主要包括:
——提取导线熔痕时,应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如该导线所连接的仪器设备、开关或保险装置以及设备和配电盘之间布线走向;
——提取导线熔痕时应注意查找对应点,并在距离熔痕10 cm处截取,如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10cm时应整体提取;
——提取导线接触不良痕迹时,应当重点检查电线、电缆接头处、铜铝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线盒和插头、插座等并按有关要求提取;
——提取短路迸溅熔痕时采用筛落法和水洗法。提取时注意查看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提取绝缘放电痕迹时应当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绝缘已经炭化的尽量完整提取;
——提取过负荷痕迹,应当在靠近火场边缘截取未被火烧的导线2 m〜5 m。
9.2.6 物证容器
9.2.6.1 概述
物证应当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以便保存或送检。物证容器的选择要根据物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尺寸等因素而定。且应保证盛装的物证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或者污染。最常用的物证容器包括信封、纸袋、塑料袋、玻璃容器或金属罐,有时需要使用专用容器。火灾调查人员应当按照鉴定和检验物证的方法和步骤要求,选择合适的容器。
提取液体和固体助燃剂物证时,建议使用如下容器:金属罐、玻璃瓶、专用物证袋和普通塑料袋。盛装这类物证的容器密封性必须好,以避免物证的挥发损失。
9.2.6.2 金属罐
所用的金属罐应是未用过的,干净的。在盛装物证时,要在金属罐中留一定的蒸气空间,不要装满,建议不超过金属罐容积的2/3。如果用金属罐保存较多的挥发性液体,例如汽油,温度过高时(超过38°C)可产生较强的蒸气压,可以把盖子膨胀掀开,会造成样品损失,故应选用玻璃瓶。
9.2.6.3 玻璃瓶
玻璃瓶非常适合盛装液体和固体助燃物物证,但不能用密封酯或橡胶密封条以免造成污染或漏气。所装物证的体积应不超过玻璃瓶的2/3,需为蒸气留有必要的空间。
9.2.6.4 专用物证袋
专门设计的盛装液体和固体助燃剂的物证袋,材质、大小、形状可根据盛装物证的性质任意选择。
9.2.6.5 普通塑料袋
普通塑料袋通常不用于盛装具有挥发性的物证,可用于盛装固体类残留物。
9.2.7 物证的标识
提取物证时,要进行标记或者贴上识别标签。推荐使用标明包括提取物证的人员姓名、提取日期和时间、物证的名称或者编号、物证描述、物证的位置及数量等内容的标签。这些内容可以直接写在容器上,也可以用事先打印好的标签贴在容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