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认定引火源的方法
10.4.1.1 直接认定
虽然在火灾过程中作为引火源的物体往往已经被烧毁,但如果在起火点处发现了这些引火源的残留物时,就可以直接认定。如发生短路的导线、焊渣、电热器具、燃气具等残留物。
10.4.1.2 间接认定
对于烟头、火柴杆、飞火火星、静电放电、自燃等火源,无法直接认定,就只能通过取得证明引火源引起起火物着火的间接证据来认定。
10.4.2 引火源的认定条件
10.4.2.1 引火源要能够产生足够的能量,并能够向可燃物传递能量
当传递的能量使可燃物的温度升高到其燃点时,变会将可燃物引燃。即作为引火源的引燃过程必须包括如下三个要素:产生温度、传递温度和升高温度。
10.4.2.2 引火源的特性与起火方式相吻合
引火源的特性应符合现场的起火物的起火方式,当认定的引火源作用到起火物上不能形成现场的起火特征时,不能将其认定为引火源。
10.4.2.3 有直接目击证人
如果在起火点处发现证明某种火源存在的证据,而且有证人证明,则可以认定这种火源为引火源。
10.4.2.4 排除其他火源
认定的火源必须具有唯一性,即排除其他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