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认定起火物的条件
在认定起火物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a) 起火物应在起火点处。
b) 起火物应与引火源相互验证。引火源的温度应等于或大于起火物的自燃点,引火源提供的能量应等于或大于起火物的最小点火能量。
c) 起火物一般被烧或破坏程度更严重。
10.5.2 起火物的分析认定方法
起火点处的可燃物质是否为起火物,一般可从下面几方面分析认定:
a) 应查明起火点处或起火部位处所有可燃物是否属于一般可燃物、易燃液体、自燃性物质还是混触着火(或爆炸)性物质等;
b) 根据起火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如自燃点、闪点、最小点火能量、爆炸极限等,分析判断在认定的火源作用下能否起火;
c) 分析起火物是否为起火点处原有的物品,如果不是,应需要查明其来源;
d) 不同的可燃物燃烧后残留在火灾现场痕迹的特征是不相同的,根据其燃烧特征确定是否为起火物;
e) 查明并分析起火物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被晃动、碰撞、日照、受潮、摩擦、挤压等情况,对于分析是否增加了其危险性或破坏了其稳定性,进而分析起火物是否能发生自燃或产生静电放电而起火的可能性等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