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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GA39-2016

    • 发布日期: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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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 整车要求
    12.1.1.1 泵浦消防车(以下简称“泵浦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12.1.1.2 泵浦车的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泵浦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12.1.1.3 泵浦车应有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显示以及其他指示器。
    12.1.1.4 泵浦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12.1.1.5 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处应提供测试用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12.1.1.6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口径的出水口。
    12.1.1.7 配备了车载式供水系统的泵浦车,其吸水模块和增压模块如釆用电启动模式,应设置外部蓄电池充电接口。
    12.1.1.8 车载式供水系统所有模块应设置警示装置、示廓装置。
    12.1.2 底盘改制要求
    12.1.2.1 泵浦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12.1.2.2 液压系统及其管路在靠近排气管的位置应设隔热防护措施。
    12.1.3 标识要求
    12.1.3.1 泵浦车操作处的操作说明应符合附录B中B.1.1的要求。
    12.1.3.2 泵浦车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12.1.3.3 泵浦车各危险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12.1.3.4 泵浦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12.1.4 消防专用装置要求
    12.1.4.1 泵浦车配备的消防水力系统性能应符合GB 7956.2的相关要求。
    12.1.4.2 配备供水系统的泵浦消防车,供水系统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12.1.5 随车吊要求
    12.1.5.1 在车辆行驶状态时,随车吊回转部分不应发生相对转动,吊臂应能固定、锁紧牢靠。
    12.1.5.2 随车吊的最大额定起升载荷应大于吸水装置的质量。
    12.1.5.3 随车吊的最大工作幅度应满足吸水装置的放置要求,吸水装置的质量应小于在该幅度下的额定起升载荷。
    12.1.5.4 随车吊臂头部、吊钩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示标志。
    12.1.5.5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吊,在卷扬机构上应设置使钢丝绳排列整齐的排线或导线装置。
    12.1.5.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置随车吊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额定起升载荷及所对应幅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2.1的要求。
    12.1.5.7 随车吊动作应平稳、准确,不应有爬行、振颤、卡阻等异常现象,不应有漏油、机件损坏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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