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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GA39-2016

    • 发布日期: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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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技术要求
    14.1.1 整车要求

    14.1.1.1 水雾消防车(以下简称“水雾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14.1.1.2 若水雾灭火装置的动力源为消防车发动机,则应设置手控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的操作机构应便于操作,并应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
    14.1.2 底盘改制要求
    水雾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14.1.3 操作说明和标识要求
    14.1.3.1 水雾车操作处至少应有以下显示及操作:
    ——出口压力显示;
    ——水罐液位显示;
    ——发动机转速控制;
    ——紧急停止按钮。
    14.1.3.2 水雾灭火装置操作处应设置管路简图及操作说明,并设置额定流量和压力的说明。
    14.1.3.3 水雾车的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14.1.3.4 水雾车存在高温、高压、高速回转等危险的部位均应设置警示标志。
    14.1.3.5 水雾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14.1.4 水雾灭火装置要求
    14.1.4.1 水雾灭火枪要求

    水雾灭火枪的控制阀和转换器应灵活、可靠,喷嘴的开关和转换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
    14.1.4.2 软管要求
    14.1.4.2.1 高压泵出口至喷雾水枪进口的连接软管应选用标称工作压力值不低于管路额定工作压力1.5倍的耐压编织橡胶软管。
    14.1.4.2.2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m。
    14.1.4.3 罐体要求
    14.1.4.3.1 容积误差不应大于±10%。
    14.1.4.3.2 罐体应采用防腐蚀材料或经防腐蚀处理。
    14.1.4.3.3 容积大于1m3的罐顶部应设置可供人员进出的人孔及人孔盖,人孔直径不小于400mm。
    14.1.4.3.4 水罐应能承受0.1MPa的静水压力,经0.1MPa静水压强度试验后,罐体两侧而不应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应无渗漏。
    14.1.4.3.5 水罐应设置注水口,注水口的位置应方便操作。
    14.1.4.3.6 水罐应设置通大气的溢水管路。
    14.1.4.3.7 水罐最低处应设置排水口,排水应方便操作,并能直接将水排出车外。
    14.1.4.3.8 水罐的注水口及出水口应设置过滤网,过滤网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14.1.4.4 喷射性能
    水雾灭火装置的喷射性能应满足表9的要求。 水雾灭火装置喷射性能参数  14.1.4.5 密封性能
    对水雾灭火装置进行密封性能试验,高压泵、软管卷盘、喷雾水枪及管路各接头处的密封应无渗漏。
    14.1.4.6 强度性能
    对水雾灭火装罝进行静水压强度性能试验,高压泵、软管卷盘、喷雾水枪及管路各接头处不应发生破裂或明显的变形现象。
    14.1.4.7 超压保护性能
    高压泵出口处应配备溢流阀,高压泵出口压力大于额定工作压力1.1倍时,溢流阀应能启动。
    14.1.4.8 可靠性要求
    采用底盘发动机驱动的水雾灭火装置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2h,装置应运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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