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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GA39-2016

    • 发布日期: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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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1 整车要求
    24.1.1.1 照明消防车(以下简称“照明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的相关要求。
    24.1.1.2 驾驶室内应设置指示照明系统升降装置回收状态的信号装置,在升降装置未收回时移动车辆应有声光报警,报警声在驾驶员座位处应不低于80dB(A)。
    24.1.1.3 主照明灯最大举升高度不低于15m的照明车应设置支腿。
    24.1.1.4 车顶应设置照明灯具的固定托架。
    24.1.1.5 照明车按GB 7956.1-2014中5.1.8规定的方法进行防雨密封试验后,其照明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4.1.2 底盘改制要求
    照明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24.1.3 标识要求
    24.1.3.1 当照明车设置液压油箱时,液压油箱附近明显位置处应设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更换周期及更换注意事项的标牌。液压油箱应设置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
    24.1.3.2 照明车照明系统操作处应有操作说明。
    24.1.3.3 照明车的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24.1.3.4 照明车在高温、高压、高速回转等危险的部位均应设有能有效提示操作人员存在危险的警示标志。
    24.1.3.5 照明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24.1.4 液压系统要求
    照明车配备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B7956.14的相关要求。
    24.1.5 照明系统要求
    24.1.5.1 一般要求

    24.1.5.1.1 照明车配置的照明系统应符合GB 26755的相关规定。
    24.1.5.1.2 发电机(组)额定功率应不小于50kW,控制柜在保证自身正常工作要求外,外接输出功率和发电机(组)功率相匹配,且应不小于30kW。
    24.1.5.1.3 照明系统的工作噪声应不大于90dB(A)。
    24.1.5.1.4 主照明灯应能在发电机(组)启动成功后5min内达到24.1.5.1.5规定的照度,二次启动的间隔时间应不大于10min,具有热启动功能的照明灯组二次启动时间应不大于2min。
    24.1.5.1.5 主照明灯具在距离30m〜100m范围内各测试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24.1.5.1.6 照明车应设置辅助照明灯,在未开启主照明灯的情况下启动辅助照明灯,30s后距离10m〜30m范围内各测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lx。 24.1.5.1.7 照明系统的升降应平稳可靠,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应符合表16的规定。  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 24.1.5.1.8 照明系统的升降装置在达到最大高度后,1h内的下滑量不应超过60mm。
    24.1.5.1.9 照明灯具至少有控制柜操作及遥控装置操作两种方式,且各种操作方式互锁。
    24.1.5.2 控制柜要求
    24.1.5.2.1 控制柜应符合GB 7956.14中的相关要求。
    24.1.5.2.2 控制柜选用的插座应符合GB 11918.1的规定,并具有防水功能。
    24.1.5.2.3 控制柜上的各电器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控制柜应至少有以下控制、供电功能和显示功能:
    ——电源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照明灯运行;
    ——至少设置2个380V输出电源插座、3个220V输出电源插座;
    ——各相电压、各相电流、频率显示。
    24.1.5.3 可靠性要求
    24.1.5.3.1 开启照明系统,使发电机(组)、照明灯具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12h,照明系统应工作正常,无异常现象。
    24.1.5.3.2 照明系统按24.2.5.3.2规定的方法连续运行100个工作周期,升降装置、俯仰回转机构均应工作正常,无损坏、卡阻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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